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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輸單據

訪問量:2049次   日期:2011年03月16日
運輸單據

  運輸單據是承運人收到承運貨物簽發(fā)給出口商的證明文件,它是交接貨物、處理索賠與理賠以及向銀行結算貨款或進行議付的重要單據
  在國際貨物運輸中,運輸單據的種類很多,其中包括海運提單、鐵路運單、承運貨物收據、航空運單和郵包收據等,現將主要運輸單據簡述如下:

  1. 海運提單(bill of lading,B/L)
    海運提單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運的貨物時簽發(fā)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,也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的證明,法律上它具有物權證書的效用。收貨人在目的港提取貨物時,必須提交正本提單。
  2. 鐵路運輸單據:
    鐵路運輸可分為國際鐵路聯運和國內鐵路運輸兩種方式,前者使用國際鐵路聯運運單,后者使用國內鐵路運單。通過鐵路對港、澳出口的貨物,由于國內鐵路運單不能作為對外結匯的憑證,故使用承運貨物。
    收據這種特定性質和格式的單據。
  3. 航空運單
    航空運單(airway bill)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簽訂的運輸契約,也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(fā)的貨物收據。航空運單還可作為核收運費的依據和海關查驗放行的基本單據。但航空運單不是代表航空公司的提貨通知單。在航空運單的收貨人欄內,必須詳細填寫收貨人的全稱和地址,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頭。
  4. 郵包收據
    郵包收據(prcelpost receipt)是郵包運輸的主要單據,它既是郵局收到寄件人的郵包后所簽發(fā)的憑證,也是收件人憑以提取郵件的憑證,當郵包發(fā)生損壞或丟失時,它還可以作為索賠和理賠的依據。但郵包收據不是物權憑證。
  5. 多式聯運單據
    多式聯運單據(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,C.T.D.)是在多種運輸情況下所使用的一種運輸單據。這種運輸單據雖與海運中的聯運提單有相似之處,但其性質都與聯運提單有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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